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上禾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奕舜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昱儒
住台北○○○00000○○○
訴訟代理人 王奕舜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被 告 林肱郡 住○○市○○區○○○路000號2樓
被 告 林黃玉霞 住同上
被 告 楊杰森 住○○市○區○○街00號6樓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179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4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上午10時
45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賴慧玲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892元,及自民國( 下同)107年4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7.8 6%計算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6%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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