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15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被 告 黃珮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9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電信費用15,943元 4,849元 自10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11,094元 自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