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3年度,1054號
NHEV,113,湖小,1054,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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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張若宸

訴訟代理人 張宏智
被 告 陳則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5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1月11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
通 譯 賴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固請求民國111年3月10日起算之遲延利息,然未舉證當 天有向被告催告,本件屬給付未定期限之債,應以催告之翌 日為起息日,故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20日起 算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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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