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3年度,1042號
NHEV,113,湖小,1042,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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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被   告 馬小庭即馬莉莉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臺北○○○○○○○○○)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00弄00號
            5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04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23元,及其中新臺幣2,335元自 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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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