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訴字,111年度,7號
NHEV,111,湖訴,7,2024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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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美玲
方英娥
鄭雪
劉陽毅
何慶
麗秋
林綠化
郭鳳娟
簡培
洪裕
詹瓊美
莊文
劉燦雄
王麗華
朱禮東
劉孟男
陳奕丰
吳美亮
陳秀芳
趙學仁
詹秀鶯
林育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敏
本訴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複代理人 王紫倩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美鳳

訴訟代理人 江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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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