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湖訴字第7號原 告 陳美玲 方英娥 鄭雪招 劉陽毅 何慶宏 標麗秋 林綠化 郭鳳娟 簡培基 洪裕琦 詹瓊美 莊文洵 劉燦雄 王麗華 朱禮東 劉孟男 陳奕丰 吳美亮 陳秀芳 趙學仁 詹秀鶯 林育弘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敏煖本訴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複代理人 王紫倩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張美鳳訴訟代理人 江永成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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