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08號
原 告 周艾蜜
被 告 賴秉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
月19日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