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896號
TPDV,94,補,896,200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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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玉晶光電(廈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後藤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日圓壹仟貳佰參
拾貳萬伍仟元,起訴日日圓兌換新台幣匯率為0‧二九四,經核
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貳萬參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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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晶光電(廈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後藤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