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玉晶光電(廈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後藤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日圓壹仟貳佰參
拾貳萬伍仟元,起訴日日圓兌換新台幣匯率為0‧二九四,經核
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貳萬參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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