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3年度,1348號
CLEV,113,壢簡,1348,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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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48號
原 告 宋徐鑾香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秀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坐落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
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查報被占用土地桃園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及鑑價資料(例如鑑定價格報告書或相類之
市價、交易行情或其他足以證明上開不動產交易價值等資料
),並以被告占用原告土地面積×土地市價計算為本件訴之
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再加計新臺幣(下同)938元後,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扣除已繳納1
,11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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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