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3年度,1805號
CLEV,113,壢小,1805,202411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805號
原 告 雅馬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宇
被 告 王夢蓮 籍設新北○○○○○○○○(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籍設新北市樹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頁


參考資料
雅馬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