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3年度,1347號
CLEV,113,壢小,1347,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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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3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被 告 黃念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捌萬陸仟捌
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玖萬零陸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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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