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3年度,1227號
CLEV,113,壢小,1227,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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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227號
原 告 呂安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瑞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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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