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86號
原 告 陳文吉
被 告 呂宏仁
原告與被告呂宏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
6,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