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2344號
SJEV,113,重簡,2344,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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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344號
原 告 大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昇
原 告 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昇
原 告 沈詩音即台灣清潔企業社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被 告 富綠旺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阮錦
訴訟代理人 錢柄村律師
原告與被告富綠旺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
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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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