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1900號
SJEV,113,重簡,1900,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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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900號
原 告 王子賢
被 告 王湘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面額合計
新臺幣(下同)4,300,000元之支票6紙(下合稱系爭支票)
;嗣系爭支票屆期,經原告提示後,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為此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⑴被告應給
付原告4,30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按票據為文義證券(形式證券),不允債務人以其他立證方
法變更或補充其文義;次按自行簽名或蓋章於支票者,究係
以代理人之意思,代理公司簽發票?抑自為發票人,而與公
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允宜就其全體蓋章之形式及旨趣以及
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系爭支票正面發票人欄上固有「金晏晟
業有限」及「王湘穎」之印文,惟系爭支票所屬支存帳戶
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之帳戶,且由被告為負責人以該公司
名義於彰化商業銀行三和路分行及陽信銀行五股分行所開設
,此有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可佐,而被告為金晏晟興業有限
公司之負責人即法定代理人,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且為原告自承在卷,觀以系爭支票上發
票人簽章欄上所示被告印文均緊接於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
文之形式外觀及交易常情,應認被告僅係以公司負責人名義
代表金晏晟興業公司簽發系爭支票,而非以個人名義共同簽
發系爭支票。準此,本件應就系爭支票負發票人之付款責任
者為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票款,尚屬無
據。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00,000元,
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
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付款人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民國) 支票號碼 1 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 王湘穎 113年3月29日 300,200元 彰化商業銀行三和路分行 113年8月28日 PN0000000 2 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 王湘穎 113年4月2日 500,300元 彰化商業銀行三和路分行 113年8月28日 PN0000000 3 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王湘穎 113年4月6日 1,00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三和路分行 113年8月28日 PN0000000 4 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 王湘穎 113年5月5日 500,200元 彰化商業銀行三和路分行 113年8月28日 PN0000000 5 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 王湘穎 113年7月16日 1,000,000元 陽信銀行五股分行 113年8月28日 AG0000000 0 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 王湘穎 113年8月16日 1,00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三和路分行 113年8月22日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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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研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