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57號
原 告 張祥壽
被 告 劉乃毓即立昇當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0分
在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所示,本件相關送達文書應送達
劉乃毓及其住所,方屬適法,是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送達於
劉長鑫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之送達並不合法,故再開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