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柳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余岳峰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