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278號
SJEV,113,重小,3278,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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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278號
原 告 邱彥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汶鑫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
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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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