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250號
SJEV,113,重小,3250,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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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25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被 告 湯欣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
,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苗栗縣○○鄉○○村○○
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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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