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234號
SJEV,113,重小,3234,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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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234號
原 告 李宗駿
被 告 黃○○

法定代理人 張○○
原告與被告黃○○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7,0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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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