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151號
SJEV,113,重小,3151,202411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51號
原 告 A女
被 告 黃信菖

原告與被告黃信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