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3148號
SJEV,113,重小,3148,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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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48號
原 告 謝麗萍

被 告 張家森(原名張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5樓,有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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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