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792號
原 告 蘇麗齡
被 告 李芬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3
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