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2726號
SJEV,113,重小,2726,202411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72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00樓
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被 告 黃紘麒(即黃信嘉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鄭呂玉鳳
被 告 黃峻晧(即黃信嘉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鄭茗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繼承黃信嘉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萬伍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繼承黃信嘉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