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2695號
SJEV,113,重小,2695,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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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695號
原 告 張石峯
訴訟代理人 宋財鄉
被 告 李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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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