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2488號
SJEV,113,重小,2488,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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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488號
原 告 陳妍伶
被 告 蔡仁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一
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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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