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保險簡字,113年度,7號
SJEV,113,重保險簡,7,202411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簡字第7號
原 告 彭莉惠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6,77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1/1頁


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