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2007號
SJEV,112,重簡,2007,2024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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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007號
上 訴 人 趙玉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敏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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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