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680號
SJEV,110,重簡,680,2024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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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680號
原 告 楊佩潔
被 告 李秀悌(即楊春田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被 告 楊景全(即楊春田之繼承人)

楊景富(即楊春田之繼承人)

楊惠茹(即楊春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楊春田(已死亡,由被告李秀悌等4人承受訴
訟)抗辯系爭支票係訴外人林煌雄所偽造,並已對林煌雄
出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之刑事告訴,現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310號案件偵查中
,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免證據
重複調查、訴訟程序之浪費,認於上開刑事偵查及訴訟程序
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新北檢刑事偵查案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2
年度調偵續緝字第5號、第6號不起訴處分並確定,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在卷為憑,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偵查卷認定無誤
,則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
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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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