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3年度,529號
FSEV,113,鳳簡,529,2024102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52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展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堂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195元(計算式:162,
395元-76,200元=86,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