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63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新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世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