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鳳簡字第466號原 告 林均庭 林家民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應采純 被 告 陳奕明 訴訟代理人 陳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1日9時4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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