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行政),監救字,113年度,13號
KSTA,113,監救,13,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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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法務部○○○○○○○

代 表 人 于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1
13年度監停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 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倘當事人已繳納 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經查,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提起113年度監停字第4號 之訴訟(下稱本案訴訟),聲請人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 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有本院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業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卷 宗確認無誤,依上述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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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