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金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
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113年度巡
交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
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
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儀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