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591號
KSEV,113,雄補,2591,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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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91號
原 告 楊耀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順德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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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