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15號
原 告 詹欣娪
被 告 巫承諺
被 告 石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承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