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家族公款事件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512號
KSEV,113,雄補,2512,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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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12號
原 告 侯斯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芸律師即侯長宏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取回家
族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9,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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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