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425號
KSEV,113,雄補,2425,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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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2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睿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
98,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
,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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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