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800號
KSEV,113,雄補,1800,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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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00號
原 告 林冠良
被 告 陳玉貞
陳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
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
由即明。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50萬元,及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
前一日即113年7月15日止(見民事起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
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20,83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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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