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1935號
KSEV,113,雄簡,1935,2024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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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3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CHERRET LEAKEY NDIWA(查力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楊慶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抗告人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
經裁定命其限期補正後,仍逾期未補正,於民國113年10月9
1日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但查抗告人已於113年10月2
日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有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95頁),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係有理由,爰由
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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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