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事件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1725號
KSEV,113,雄簡,1725,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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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25號
原 告 曾榮俊
訴訟代理人 劉伊靜
被 告 張武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3點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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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