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字第1348號原 告 趙宏軼即趙從龍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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