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107號
KSEV,113,雄簡,107,2024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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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鎮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永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5,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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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