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3年度,995號
KSEV,113,雄小,995,2024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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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尹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三民區書香清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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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