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3年度,2554號
KSEV,113,雄小,2554,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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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55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被 告 黃彥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其被保險車輛遭被告過失侵權行為所損害 而提起本件訴訟,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南市東區,有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10月11日函暨交通事故資料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39頁),被告之戶籍地亦設在臺南 市北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31頁),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 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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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