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3年度,2043號
KSEV,113,雄小,2043,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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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04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孫志賢
謝念錦
被 告 王振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5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5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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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