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440號
KSEV,112,雄簡,1440,2024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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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4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芊妗即郭玟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俊能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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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