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洪偉書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萬年門等4人(即萬洪秋琴之
繼承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
1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
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
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