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3年度,885號
FYEV,113,豐補,885,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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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8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36
4元,應徵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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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