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3年度,815號
FYEV,113,豐補,815,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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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15號
原 告 洪清隆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裕隆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175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5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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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