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3年度,938號
FYEV,113,豐小,938,202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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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9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玉君
謝孟茹
被 告 王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38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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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